公寓大廈之違章建築應如何處理。


一、本部八十八年八二十日(88)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五八號函對於公寓大廈之違章建築處理方式亦有名是,有關公寓大廈住戶之違章建築處理請依照辦理。

二、另「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十時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之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分別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之規定,有關違章建築之勘查、認定、拆除執行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