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的樓梯間可不可以放鞋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明文規定,住戶不可以在樓梯間堆置雜物,違反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有法院判決,鞋櫃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物,並非雜物,若係於其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並將所有鞋子均收納於鞋櫃,固然放在是公共走廊空間,但安放位置並非柵欄、門扇,或廣告物、私設路障等可比。在如此緊貼於牆壁設置的鞋櫃,明顯不致妨礙住戶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將每家每戶均必備之鞋櫃視為雜物,實非為社會所能接受的法律解釋。因此,不能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條第2 項前段處罰。

但目前多數法院判決見解還是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條第2項明定樓梯間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係因公寓大廈之共同走廊及樓梯間本應維持暢通無阻,始能避免妨礙逃生避難,若一經堆置物品,則因所堆置物品之空間係占據前揭公共空間,自難免會影響該公共空間之出入或通行之虞,此即與該原本設置之目的有違。

因此,在自家門外之公設樓梯間擺放鞋櫃之行為,若該擺放地點乃屬該樓層住戶利用逃生避難通行之空間,係屬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以外,供共同使用部分,且依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而僅得為「通行」之通常使用。


在該共用部分,放置鞋櫃供自家使用,依上規定及說明,即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係屬違反共同樓梯間通常使用方法,妨礙該規範目的所設之通行逃生避難功能,甚為明確。
因此,結論上公寓大廈的樓梯間還是不要擺放鞋櫃及其他雜物,以免遭受主管機關裁罰,同時也避免在緊急情況時,產生阻礙逃生的可能性。
(以上摘自今週刊2022/07/10報導)